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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财经法治论坛

我院开展财经法治论坛

我院开展财经法治论坛

我院开展财经法治论坛

6月11日上午,我院在德正楼404树平会议室召开财经法治论坛,本次论坛由我院主办,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栖霞区法学会协办。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领导、律师代表,江苏投资基金联盟成员单位代表,我院负责人、各二级学科带头人、财经法研究中心全体成员、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部分研究生参会。论坛由我院副院长胡宜奎主持。

本次论坛是我院钱玉文教授领衔的财经法研究中心第二期高端论坛,这一中心的成立旨在汇聚社会财经法律精英,共同致力于财经法理论与财经类法律相关问题的应用型研究,为社会输送更多高水平财经类复合型法律人才。

此次论坛分为独立董事独立性与法律责任研究、公司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两个主题。

会议第一阶段,首先由我院党委书记李骏致欢迎辞。李骏书记向出席本次财经法治论坛的各位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她简要介绍了法学院的基本情况,人才培养的财经底色、学术研究的财经融合、服务地方的法律特色、社会治理的智库专长、办学理念的国际视野,这些都是法学院努力取得的成效。她认为此次学术对话实务、社会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的法治论坛,体现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时代担当与良好情怀。随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王苏闽主任致辞。他介绍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表达了与我院进行合作交流的期待。

会议第二阶段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曾洋教授围绕“独立董事独立性与法律责任研究”进行主题演讲。演讲分为三个部分:关于独立董事的基本问题;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津贴制。曾教授在演讲中对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人格属性、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阐述。

随后,与会人员进行了与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黄伟峰博士围绕“独立董事如何证明自己无过错”,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独立董事与内部其他董事有“独立董事远离公司经营”等明显区别。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王苏闽主任谈到,“责任与津贴不相匹配,要从立法上把具体实责明确,权利与义务应当与公司内部董事、监事相区别”。

我院蔡养军副教授谈到独立董事和公司内部职员独立性的区别,就“怎么做到独立性”这一问题,他认为“要设定有限目标”,他还表达了“法律责任主要是看内部机制和按照职责办事”的观点。

科技金融研究院院长张帆副教授认为,独立董事的地位转变为类似于独立督察,从哲学角度看,斗而不破、和而不同,独立董事是相对独立的,专业问题需要高度合作,不能完全持对立角度。他认为就“责任问题”而言,权小而责大,要设置责任上限。

与谈结束后,会议进入到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人员进行了积极讨论。经过短暂的茶歇,会议开始第三阶段即财经法治学术研讨,会议由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钱玉文主持。

首先,由钱玉文教授作“公司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的主题报告。钱玉文教授通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讲述了公司决议瑕疵的原告主体资格,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至第五条讲述了公司决议瑕疵无效、不成立、可撤销之诉分类及具体司法适用。然后提出问题:临时股东决议能否撤销、监事会决议能否起诉撤销无效、董事能否申请撤销股东会议决定等。通过这些问题,钱教授阐述了公司瑕疵决议的具体效力问题,同时也总结出公司决议合法、合章程的十二个要点,包括是否侵犯股东分红权、是否侵犯公司利益以及是否侵犯债权人利益等等。主题演讲中,钱教授运用法条,结合司法实践中各种现实问题展开,整场报告非常生动。

随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张学信律师点评。张律师认为钱教授的整场报告与实践的对接度很高,他认为,根据他的从业经验仅把公司决议作为依据阐述背后的法条还不够,需要做更多的探索和研究。同时,张律师也表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实务界的认可度较高,公司瑕疵决议三分法在实务界大受欢迎。

接下来,我院张颖教授进行点评。张教授针对钱教授的报告做了几点回应,包括撤销权主体的问题以及怎样避免公司决议被撤销这个问题。张教授还从德国公司法的角度讲述了内部救济的问题,她表达了“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需要区分”的思路和观点。

接下来是我院汪华亮副教授的点评。他阐述了公司自治与司法审查界限问题,即如何确定公司自治与司法审查的界限。他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认为“司法审查应尽量少介入公司内部争议”。

最后是自由讨论阶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黄伟峰博士发言认为,公司决议有效之诉是否受理确实存在争议。南京大学法学院曾洋教授发表自己观点,公司尤其是一个封闭性的有限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公司对外是平等主体,对内大小股东其实是不平等的,因此外部力量必须介入,必须引入司法审查。我院储敏教授发言,讲述了司法实务当中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问题。

整场报告,报告人、点评人带来了一场学术上的视听盛宴,让与会来宾受益匪浅。本次财经法治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 18级经济法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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