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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李华应邀到我院讲学

5月29日下午2:30,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南京市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李华应邀在德正楼404会议室开展了题为“仲裁——市场经济时代商事纠纷的优选路径”的讲座。讲座由马思萍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师生认真倾听了讲座。

李华副主任围绕解决商事争议和纠纷的最优选择——仲裁的相关内容,从仲裁的种类和定义、民商事仲裁的特征、发展历史和前景等方面展开讲座。

首先,李华向同学们介绍了仲裁的相关分类。广义上的仲裁包括了国际仲裁、国际投资仲裁、行政仲裁和民商事仲裁;而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仲裁仅指的是狭义上的仲裁,即民商事仲裁,它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所进行的仲裁。

随后,李华详细地向同学们阐释了民商事仲裁的特征,包含了意思自治、专家断案、高效便捷、独立公正、保密不公开和域外可执行六项典型特征。她认为,意思自治是民商事仲裁不可缺少的特征和原则,在程序上意思自治体现为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选择哪家仲裁机构、选择哪位仲裁员、选择何种仲裁规则以及在仲裁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意思自治在仲裁中集中体现为当事人的行为自由以及仲裁效果自主,其价值目标是确立一个严守契约、诚实信用的社会规则。

接着,李华对中外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分析。1677年,英国议会就正式承认了仲裁的地位,英国也自此成为了世界上最早建立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国家。1889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单行仲裁法,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仲裁机构——伦敦仲裁院。而在中国,从新中国开始之初到1994年第一部仲裁法颁布,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发展相对比较缓慢。

最后,李华围绕着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向同学们展示了仲裁的全过程,解释了仲裁规则的详细适用,同时也强调了仲裁中的注意事项,比如当事人如需仲裁,必须在事前或者事后签订仲裁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加入仲裁条款等。通过一系列的分析,李华认为,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高性能处理器,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助力器,是参与全球化治理的能力提升器,是发展高端法律服务产业的加速器。

讲座过程中,李华还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分析,加深了同学们对相关仲裁制度和规则的理解。本次讲座,使同学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仲裁的地位和作用,使得仲裁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纳入到了同学们的研究视野中。

讲座前,校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李茜会见了李华副主任。李茜书记向李华副主任简要介绍了南京财经大学的基本情况,并对南京仲裁委员会长期以来对我校法学学科发展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双方就推进社会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作了深入交流。

(图/文:张淑蓉 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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