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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旺翔

一、基本情况

何旺翔,1981年6月生,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致公党江苏省委法治工作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秘书长

国际破产法协会会员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13年南京财经大学青年岗位能手

2020年度南京财经大学先进工作者

2014-2015年度参政议政三等奖(中国致公党南京市委员会)

二、学习、进修

2008年9月-2012年1月,德国慕尼黑大学(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ät München)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成绩“magna cum laude”。导师为欧洲顶尖的公司法、破产法学者Horst Eidenmüller(曾为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现为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美国哈佛大学客座教授)

2014年7月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学者,2018年德国马克斯·普兰克国际私法及比较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2007年8月,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教育部人事司和高等教育司联合举办的“商法、经济法前沿和热点问题高级研修班”,取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培训证书”

2003年9月-2007年3月,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学习,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2005年10月-2006年10月,德国哥廷根大学(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ttingen)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硕士论文成绩“sehr gut”

2003年10月,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1999年9月-2003年6月,河海大学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三、主要讲授课程

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经济法等课程

四、主要研究方向

破产法、公司法

五、主持课题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化研究,2013年,批准号:13CFX099)

2.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股东共益诉权滥用防止机制研究,2014年,教外司留[2014]1685号)

3.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2013年,批准号:2013SJB820010)

4.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课题(江苏企业在欧并购法律策略研究,2013年)

5.负责《德国联邦法院系统典型判例评析·破产法》的编撰工作

6.致公党江苏省委2016年度重点招标课题(建立“一带一路”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2016年)

六、学术专著、论文

学术专著:

Unternehmenserwerb im Insolvenzplanverfahren (《重整程序框架下的企业收购》), Herbert Utz Verlag Gmbh·2012, ISBN 978-3-8316-4163-5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

《破产重整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

学术论文:

1.德国破产计划制度,《江海学刊》2007年第6期,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2008年第2期全文转载

2.抚养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的义务,《中德法学论坛》第5辑

3.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

4.《德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兼评我国破产法第73条,《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5.德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思考,《江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6.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鉴意义,《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7.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筹措的现代化,《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1期

8.《德国破产法》“资不抵债”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启示,《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9.德国隐性实物出资规制改革介评,《中国商法年刊(2014年)》,法律出版社2014年9月

10.德国债务人自行管理授予制度改革及其启示,《破产法论坛(第10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

七、学术活动

1、2012年,参加了于重庆举行的商法学年会,并提交会议论文《论破产程序中股东贷款的后位受偿性》。

2、《论对上门销售行为的规制》一文被评为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2012年年会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

3、2013年9月,参加第四届蒂森国际论坛。

4、2013年10月,参加同济中德法治论坛,并作为分论坛主持人。

5、2013年10月,参加第五届东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并提交会议论文。

6、2014年4月,担任“首届南京四校法学院研究生辩论赛”嘉宾评委。

7、2015年9月,参加在韩国首尔召开的第七届东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作为七名中方点评人之一。

8、2016年4月,参加在瑞安召开的“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主持了本次论坛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

9、2016年5月,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做了“庭外重整与破产重整的衔接路径及制度设计”的分会场主题报告,参会论文荣获“中青年优秀论文奖”二等奖。

10、2016年8月,参加致公党江苏省委法治工作委员会“积极稳妥推进省辖市立法工作”课题调研活动。

11、2016年8月,参加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第二分论坛上做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的主题发言。

12、2016年10月,参加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召开的第一届西部破产法论坛,在第一分论坛作为第一报告人发言。

13、2016年11月,作为致公党江苏省委法治工作委员会委员,并作为2016年致公党江苏省委重点课题负责人,随致公党江苏省委出访调研“一带一路”国家柬埔寨及印度。

14、2017年6月,应邀出席在北京召开的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在第二分论坛上做了“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本质与界限”主题演讲,参会论文荣获优秀论文一等奖。

15、2017年8月,应邀出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和法律出版社举办的“《破产法信札》首发式暨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的回顾与展望沙龙”,在“学术视角和国际经验”分论坛上就“重整文化塑造与制度设计”做主题演讲。

16、2017年9月,作为专题发言人和分论坛点评人参加在南京召开的“2017年江苏破产法论坛”。

17、2017年9月,参与我校法学院与江苏省致公党法治工作委员会联合调研组,围绕“完善我省地方立法评估体系”课题,在南京、扬州开展集中调研活动。11月,参与撰写的《完善我省地方立法评估体系》调研报告,荣获致公党江苏省委员会主办的首届“汇智论坛”优秀成果二等奖。

18、2017年11月,应邀出席在日本东京召开的第九届东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并访问日本早稻田大学。

19、2018年4月,应邀出席在上海交通大学举办的第一期“思源破产法沙龙”(主题为“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标准”),对强制批准的功能进行了剖析,就强制批准标准和商业判断之间的关系、重整计划可行性判断进行了陈述。

20、2018年4月,应邀参加在温州召开的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专题研讨会,并作为第一分论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点评嘉宾。

21、2018年4月,作为受邀学术界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在苏调研座谈会,并就相关问题与四级法院代表进行研讨。

22、2020年9月,受邀参加在成都召开的“第二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预重整制度专题研讨会”,作了主题为“庭外重整与破产重整的衔接路径及制度设计”的主题报告,并作为受邀嘉宾参加了主题为“预重整及破产相关问题”的学术交流。

23、2020年10月,受邀参加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第四分论坛“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上,就“破产重整制度的进化与现代化”进行了主题发言,并获得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

24、2020年11月,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首次年会暨研讨会在江苏省委党校召开,当选为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持会议开放式交流环节,并围绕预重整制度、破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等主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25、2020年11月,参加于长春市国家检察学院(吉林分院)举行的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承办的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并以“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操作模式与风险合理化”为题进行报告。

26、2020年12月,受邀参加在太原举办的第三届山西破产法论坛,以“破产重整去行政化与政府适度介入”为题进行了专题报告,并担任第一分论坛评议人。

27、2020年12月,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2020年年会在苏州举办。当选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就“破产重整制度再认识: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和设计理念”作主题发言,论文获得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28、2021年5月,受邀访问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为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讲授破产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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