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学术交流 >> 正文 学术交流
我院2025年第三期德正青年学术论坛顺利召开
点击数: 时间:2025-10-22

10月22日下午2:00,我院在德正楼404树平会议室召开今年第三期德正青年学术论坛。我院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焦富民教授、胡宜奎院长、蔡养军副院长、陈红梅副院长以及学院大部分青年教师、研究生参加论坛。论坛由耿宗程博士主持。

本次论坛由羊芙蓉和宋歌两位博士作主题讲座。首先是羊芙蓉博士围绕“民事执行视域下‘房票’的法律属性与处置规则研究”作主题讲座。在报告中,她表示随着房票安置政策的推行,房票作为代表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权益的凭证,已经构成了一项颇具特色的财产性权益,并进入到我国执行法院的视野。在这一背景下,讨论房票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有助于深化可执行财产的类型化研究,回应房票执行的实践需求,提升房票执行质效。从法律属性的层面看,房票具备有价证券的权利外观,具体可将其视为地方政府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创设的非典型有价证券,且不同于普通的物债凭证。房票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基础可以从房票的可执行性要件、房票强制执行的规范基础以及实践需求三个方面加以认识。最后是房票强制执行的类型和程序展开,涉及房票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以分为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房票的执行、房票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以及对被执行人转让房票的行为执行三大基本类型。其中,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何对被执行人的房票进行变价,是执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羊芙蓉博士对此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采取由人民法院“代为行使房票权益+房屋拍卖变价”的处置方案;二是采取“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变价+债权收取”的处置方案。

第二位主讲人宋歌博士作“行为经济学视域下数据可携带权的反思与构建”主题讲座。她从数据可携带权的概念界定着手,提出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将数据可携带权界定为数据流通阶段的法律规则,包括数据接收与数据转移两个环节。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使得数据可携带权在实际运行中面临诸多困境,包括法律属性不明晰、权利冲突难解决、法律实践存争议等问题。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够为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后续运行提供参考。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践行路径应当适当结合行为经济学视角,避免照搬域外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规定,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审慎考量。具体而言,数据可携带权应当遵循“原则、规则、领域”的践行路径,亦即以谦抑原则为指引,明确数据可携带权的具体规则,并结合特定领域进行展开适用,以此为促进数据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两位博士汇报结束后,参会师生与两位主讲人积极讨论互动,并对报告提出相关问题和自己的看法,现场讨论热烈。本次德正青年学术论坛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结束。

(文/图:程敏怡)

 fxy.nufe.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制作、维护

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 南京财经大学德正楼四楼 (邮编:210023)  咨询电话:025-86718796


南财法学院公众号